根据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精神,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加强监管的原则,我们要深入把握网络货运平台行业发展规律,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引领,以加强税收服务与监管为突破口,以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为切入点,针对平台企业面临的涉税难点,以创造性解决办法推动精细化服务;针对平台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建立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征管制度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实施常态化监管,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 1—完善市场登记模式,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
目前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许可事项外,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内的各项许可事项均为后置许可事项,即经营者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网络货运平台内经营者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建议针对网络货运平台内的自然人货运司机的特点,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一照一码实现批量登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货运司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允许将平台企业所在地及其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统一由平台企业为货运司机集中、批量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破解自由职业者住所登记难题。同时将司机群体设置为免年报,解决司机群体无法及时准确全部完成市场主体年报的问题。“集群注册”登记重点在于落实网络交易实名管理制度。平台企业要完善企业运营系统的身份认证、活体检测功能,为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司机建立登记档案,核验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货运司机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得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并在登记信息中标注为网络货运平台内经营者。对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货运司机的遵从意愿在网络货运平台登记信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自然人信息登记,同时将相关信息回传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机关督促平台企业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规定。
— 2—完善发票开具方式,促进平台企业规范经营
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规定,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可以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鉴于目前网络货运平台会员暂不具备自行开具发票能力,参照网络货运平台代开专用发票模式,平台企业可与货运司机签订涉税业务代理协议,在向会员支付费用时,代会员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为适应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数量较大的代开发票需求,可逐步对平台企业经营系统和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进行智能化改造。平台企业在经营系统货运交易处理流程中增加发票代开申请功能,货运司机申请结算运费时可同步申请代开发票,货运平台将运单数据、轨迹信息和代开发票申请电子信息自动批量传递到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动进行比对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批量代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通过税务内部系统将平台企业申报数据与司机成本发票进行比对,实现申报数据与发票数据的相互印证,保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 3—完善申报征收方式,提供政策确定性服务
1.进一步明确货运司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税务机关可根据货运司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判断,对持续开展经营业务且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能够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的,可按规定允许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自然人货运司机,则应按规定允许其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2.进一步加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用以列支成本费用的内部凭证管理。为解决鉴别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采用的多种税前扣除凭证时面临的困难,应当及时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用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的种类或格式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加大对伪造、变造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使用真实凭证依法依规进行税前扣除。
3.进一步明确货运司机个人所得税代征代缴问题。货运司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8号公告,不再要求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向货运司机预征个人所得税,而由货运司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再把个人所得税征收作为增值税发票开具前提条件;或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根据与会员签订的涉税业务代理协议,为货运司机代办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事项。这样有利于简化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也有利于降低货运司机的经济负担,同时能减轻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税收法律风险。
— 4—完善税务监管方式,防范平台企业涉税风险
1.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加强沟通,提醒网络货运司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业务真实性的监管,利用核心征管、增值税发票管理、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数据,制定相应的税费风险分析指标,实现发票疑点数据智能化分析,对存在申报、开票异常的纳税人进行及时监控管理和处置。持续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精准有效打击“假平台企业”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2.强化网络货运平台数据监管。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平台经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无痕修改。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涉费数据安全流通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定期采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同时可依照法定权限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使用系统及数据进行抽查,运用企业资金流、发票流、数据流进行风险分析评估,防止网络货运平台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隐患。
3.推行信用分类监管。税务机关可加大纳税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依法将可公开信用信息与相关平台共享,支持和引导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还应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根据平台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应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对涉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停供发票、追征其不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作出行政处罚,并提请相关部门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业经营许可、银行账户服务等。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深化跨部门协同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探索运用交通部门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货运司机的运输轨迹、交易全量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防范平台企业伪造、变造运输轨迹信息。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网络货运疑点信息,及时在部门间相互通报,强化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和执法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同时要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地区间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