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税收政策,监管存在的难点及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发的车货匹配平台,借助互联网平台加数字化技术应用,促使货运全网互联互通,并通过智慧物流模式进行行业升级的新业态形式。202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再次强调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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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税务监管主要以申报管理、信用管理、风险管理、欠税追征等为主要内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须依法自主办理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目前,我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纳税人自行采购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网络货运企业作为承运人,可按此税率调整,为托运人开具9%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

(二)个体司机个人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司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即网络货运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后,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运输增值税发票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销售额每月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附加税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优惠。

(四)网络货运平台发票开具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纳入代开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须注册为该平台会员)撮合代开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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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税务监管存在的难点和风险

与新兴网络货运平台行业快速发展相比,传统市场主体登记、财税管理模式、税收征管方式在网络货运新业态方面的配套政策尚未完全跟进,传统税费服务管理模式与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尚未完全相适应,使得网络货运平台税务监管中存在一些难点和潜在风险。

(一)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1.货运司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困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参与其经营活动的货运司机遍布全国且十分分散,如何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等问题仍然不够明确。目前网络货运平台大部分司机并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给税务机关准确确认税收管辖权、税收归属地带来较大难度。而且由司机自行刷脸认证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定期税务申报、工商年报等手动操作方式,也明显不适用于网络平台行业,几十万、上百万数量级的司机进行手动操作执行,效率偏低。

2.网络货运业务发票开具存在困难。

根据55号公告和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可以代替货运司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存在两个难点。一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采用批量汇总代开的方式。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活跃用户达到百万级别,代开发票数量巨大,代开窗口难以负荷。二是55号公告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运司机至少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需要代开发票的货运司机集体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可能导致税务信息系统的运行负担短期大幅增加,并且拖慢整个税务信息系统的运行速度。同时,频繁的临时税务登记,也会在税务信息系统里累积大量难以合并处理的信息和记录,给税务登记管理造成较大负担。

如果采取货运司机自行申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除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外,还需要向每一名货运司机发放税务Ukey,实操难度极大。且单一货运司机可能在多个网络货运平台承接订单并运输货物,需要向多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税务Ukey很难统一保管和使用。如采用由货运司机以自然人身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则增值税税金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增加的税金,只能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自行承担。在行业毛利较低的情况下,这可能加重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税收负担,也不利于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

3.平台内经营者申报纳税的难点。

(1)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起征点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网络货运平台内的大量自然人货运司机分布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多数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无法享受增值税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允许网络平台企业以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为依据进行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难以从数量众多的自然人货运司机处取得正规发票,难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但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仅要求收款凭证列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未对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的格式和种类作出明确要求,给税务机关鉴别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3)个人所得税方面。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对货运司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依然较为模糊,对未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货运司机个人所得性质的确认、货运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问题,各地仍存在政策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二)税务监管中存在的风险

1.税费流失的风险。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内货运司机人数众多且十分零散,通常不是税法定义下的固定业户,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购进货运司机的劳务、服务时,大多难以获得合规票据,所购进应税服务的税款抵扣和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列支凭证无法保障。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会将全国零散税源汇集到本地代开发票,以作为平台企业自身所得税成本列支的凭证,这就有可能发生虚列成本的情况。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到位的问题,也为货运司机个人所得税征管带来漏洞。

2.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由于网络货运平台交易双方业务发生地可能遍布全国各地,实践中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通过虚增业务量甚至直接虚构交易对外开票,形成虚开发票行为,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存在的大量“两头在外”的情况,即销售地不在本地、结算地也不在本地,导致企业业务真实性很难把控。税务机关在信息化监管手段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对网络货运普通企业业务真实性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