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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交易撮合服务要求

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交易撮合服务要求
Requirements for deal matching service of Internet road freight platform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事业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河南省物流协会、合肥高新区道路运输行业工会联合会、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云启正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象屿智运供应链有限公司、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万佶物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晏庆华、李霞、孔庆峰、李敬泉、孙连青、孙刚、冯雷、杨冷飞、王宗彪、金妲颖、王盼盼。
声明:本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未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任何组织、个人使用本文件开展认证、检测等活动应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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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经营者开展交易撮合服务的基本要求、平台功能要求、服务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交易撮合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7503-2019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服务质量要求与测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 internet road freight platform
平台
依托互联网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软硬件系统。 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经营者 internet road freight platform operator
平台经营者
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及互联网道路货运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交易撮合服务 deal matching service
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为运输承托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提供交易机会、提供交易媒介、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承担中介责任的经营活动。
注: 撮合交易的运费支付方式分为直接支付和担保支付两种服务模式。 货源信息发布方 source information publisher
托运人或受托运人委托发布货源信息的企业或者个人。 运力信息发布方 vehicle information source publisher
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发布运力信息的企业或者个人。 平台用户 platform user
在平台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的货源信息发布方和运力信息发布方。

4 基本要求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人员管理、培训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配备专职研发、运维、运营、市场、客服等服务人员并对人员进行培训。 平台经营者应依据GB/T 37503-2019中5.1系统功能的相关内容,自建、联合建设或由第三方软件服务商建设能实现撮合交易服务的平台。平台应至少具备用户注册、信息发布、沟通协商、合同签订、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和查询统计等功能。 平台经营者应采取手段保障数据、资金安全和平台正常运营,并依据业务需要对系统和网站进行升级维护。平台宜取得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5 平台功能要求 用户注册

5.1.1 应在平台上提供用户注册功能。
5.1.2 委托他人发布货源、运力信息的,应在平台上提供受委托人证件登记及委托证明登记功能或者提供在线签订委托协议功能。 信息发布
5.2.1 应在平台上为用户提供货源信息发布和运力信息发布渠道,并提供信息发布、筛选、修改、删除等功能。
5.2.2 货源信息宜包括:货源生效时间、货源失效时间、货物种类、货物重量/体积、装卸要求、装卸等待时间、起运地、目的地、时效要求、车型要求、运费区间、货源信息发布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货主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2.3 运力信息宜包括:车辆牌照号、车辆品牌、车辆类型、载重量/体积、车辆空闲时间区间、运力信息发布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 沟通协商
应提供沟通渠道,引导交易双方通过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并全程记录协商过程。 合同签订
应在平台上提供电子合同签订服务。宜与电子签名服务商合作。 结算支付
5.5.1 在收取服务费时,应提供线上支付通道。
5.5.2 在提供担保支付服务时,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通过电子支付实现交易留痕。 咨询投诉
应具备咨询、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在线评价
应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质量在线互评功能。在线评价可采取打分或评级的形式。 查询功能
宜具备信息、订单、评价及被评价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功能。

6 服务要求

6.1撮合与数据服务
6.1.1 应提供撮合交易的收费方式和佣金抽成比例或抽成算法查询服务,设置订单金额收费上限、抽成比例上限及会员费上限。
6.1.2 应在交易完成后,提示用户收取的中介费金额,并附可详细查看的算法。
6.1.3 应提供货源推荐、运力推荐、历史运价查询等促成交易的服务。
6.1.4 宜提供线路运量分析、线路运价分析、运价波动分析、用户分析等数据分析服务,辅助促成交易。 合同签订与模板服务
6.2.1 应与托运人、承运人在线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信息: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平台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
——中介服务内容;
——服务起止日期;
——服务费结算方;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6.2.2 宜在平台上提供运输服务合同模板。运输服务合同模板的主要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信息:包括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包括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起讫地、运输价格、支付方式、时效要求等;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运费结算方式。
开展干线运输业务的可由交易双方自行选择是否通过平台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开展同城配送业务的可由交易双方协商是否签订运输合同及合同签订方式。
6.2.3 提供担保支付服务的,除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外,还应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电子账户使用协议,约定授权、充值、支付及提现等内容。 售后服务
6.3.1 在发生货物损失、货物丢失、拖欠运费等运输风险或其他争议时应积极协助交易各方协商解决争议。
6.3.2 对于开展同城配送业务且有用户跟车场景的,应全程记录运输轨迹,并在客户端明显位置设置行程分享和一键报警按钮。 增值服务
6.4.1 宜全程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并根据用户的在线操作记录相关数据,内容宜包括:交易双方自主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实际装货时间、实时运输轨迹、实际交付时间、运费支付时间和金额。
6.4.2 宜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6.4.3 宜提供线上投保服务。 咨询服务
6.4.1 应提供7*24小时在线咨询受理渠道。
6.4.2 应提供司机和货主客户端操作咨询、业务流程咨询、服务费咨询等咨询服务。 投诉服务
6.6.1 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和处理流程等信息。宜建立投诉在线解决机制。
6.6.2 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给予有效响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方。
6.6.3 应加强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公示投诉处理满意率。

7 管理要求 用户信息管理

7.1.1 应对用户信息进行登记、核对,用户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与相关证件。相关证件按表1。
表1 相关证件
平台用户类型
用户主体类型
证件名称
货源信息发布方
托运人(个人)或受委托人(个人)
身份证
托运人(企业)或受委托人(企业)
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身份证
经办人身份证
运力信息发布方
承运人(个人)或受委托人(个人)
身份证
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4.5吨以上)
车辆行驶证
车辆道路运输证(4.5吨以上)
承运人(企业)或受委托人(企业)
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身份证
经办人身份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1.2 应按照GB/T 35273-2020的要求收集、存储和使用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制定平台用户个人信息使用协议并公示。
7.1.3 应制定平台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和个人信息安全应急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7.1.4 应动态监测用户证件的有效性,对于留存证件即将过期的用户通过短信、客户端等多渠道提醒及时更新证件。 用户分级分类与行为管理
7.2.1 应建立完善的用户分类管理体系,明确各类用户的操作权限。
7.2.2 应建立托运人、承运人信用评价体系,内容包括制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用户信用分级准则,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用户提供差异性服务。信用评价指标宜包括资质有效性、合同履约情况、服务满意度等。
7.2.3 宜及时监测用户在线操作行为,对于频繁操作等异常行为进行适时干预。
7.2.4 可依据日常监测及历史交易记录对多次违反市场规律报价的用户做出相应处理。 应急与风险控制
7.3.1 应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7.3.2 应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对安全及突发事件进行分级分类,由专人根据事件级别按程序处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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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2018年 8月 31日)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2020年5月28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4号(2021年6月10日)]
[5]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交运规〔 交运规〔 交运规〔 2019〕5号(2019年5月9日)]
[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 交办运 函〔 2019〕1391号(2019年9月24日)]
[7]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0号(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