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鲁财金〔2022〕28号

各市(不含青岛,下同)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驻鲁各有关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更好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1〕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等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等5部门以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为目标,对财政金融政策融合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认识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大盘、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通过供应链金融规范盘活中小微企业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和商业汇票,加速核心企业信用释放,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围绕“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加快打造符合我省实际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有利于促进金融与物流协同,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进一步放大我省“九大比较优势”;有利于推动“十强”产业建链、强链、补链,助力“十大创新”实施;有利于强化风险评判,防范金融风险。

发展供应链金融,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策、资金支持,调动广大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参与的积极性。要深化改革、理顺机制,推动转变传统金融业务抵押、担保理念,不断探索供应链金融的实现方式。要统筹推进、稳妥发展,精准选择产业、企业,创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追溯技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

二、形成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工作合力

结合山东省“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聚焦“十强”产业、现代流通体系和“四新”经济等,挖掘全产业链客户融资和服务需求,引导创新多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重点围绕制造业、现代流通、进出口产业、贸易流通以及其他符合发展规划的相关领域产业集群企业,组织开展银行、企业、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产业链核心企业对接,精准推送政策、业务和产品,提升上下游企业融资能力,降低全链条成本。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指导金融机构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实行供应链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精简上下游链条企业调查审批环节,提高全流程处理效率,按季度将授信支持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

核心企业要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落实信用责任和增信措施,通过供应链金融将交易信用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促进形成合作发展、共生依存的大、中、小、微企业供应链生态体系。

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创新推动,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

三、加大对供应链金融的财政政策激励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完善配套机制,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进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加快应付款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应收账款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对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0.05%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确权金额和同比增速排名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向下递补。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二)加快应付账款票据化。支持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票据签发企业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商业汇票签发量和同比增速排名有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商业汇票签发量向下递补。对金融机构贴现的核心企业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三)大力发展供应链票据。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对供应链票据年度签发量排名前20的企业,省级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省平台,最高给予省级一次性财政奖励500万元。

(五)推动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优化考核机制,为专项信贷产品创新、票据融资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要大力开创新产品、新服务模式,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设立再贴现专项额度,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已贴现供应链票据优先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对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四、财政资金奖励申报与审核要求

(一)申报主体

1.山东省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涵盖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集群、制造业、现代流通体系、进出口产业及贸易流通等领域的核心企业,支持行业领域范围参照附件9。

2.获批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

3.供应链金融业务突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金融机构在山东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和山东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报主体为驻青岛省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应为除青岛之外的分支机构。

(二)核心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在所处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中具有龙头引领作用,对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较强,上下游主要配套协作企业不少于20家。

3.申请企业如开办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须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的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未按规定开展票据信息披露及出现票据逾期未兑付的企业不得申请奖励。

4.申报企业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5.企业为集团公司的,企业集团主营业务符合奖励征集范围的,允许其代表集团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申请,但申报业务量应扣除集团所代表的公司间的业务量。核心企业间存在总分或母子关系的,允许总公司或母公司合并申报,但申报业务量应扣除总分、母子公司间的业务量;总分或母子公司也可以不合并申报。

6.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否则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追回所得奖励,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供应链金融相关奖励的评定。

(三)申报及奖励流程

1.奖励申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协同组织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金融机构,负责平台的奖励申报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负责本领域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申请奖励的企业、平台需分别填写《山东省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山东省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附件3)、《山东省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5)、《山东省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证明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申请奖励的企业于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非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所属领域的企业,将材料提交至属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相关纸质材料由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留存。申请奖励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于2月15日将申请材料提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申请供应链金融奖励、表彰的金融机构,填写《山东省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8),于2月15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产品业务实施文件、有关荣誉、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其中,全国性金融机构省级分支行机构将证明材料报送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并将扫描版材料发送至邮箱(jnhbxd@163.com),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证明材料报送至属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2.资料初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其中,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负责本领域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资格审核,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业务数据审核及部分非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行业企业的资格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额审核。初审完成后于每年3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山东省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汇总表》(附件2)、《山东省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汇总表》(附件4)、《山东省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总表》(附件7)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时对辖内金融机构提报的《山东省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8)进行初审,并转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3.资料复审及奖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对各市提报的汇总资料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奖励信息汇总表及时报省财政厅。审核完毕后,按照程序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资金。

五、其他

(一)奖励政策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奖励工作结束。

(二)《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鲁财金〔2021〕9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停止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吕长龙、谢小雨  0531-51769807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周  健  0531-51782715

省交通运输厅:王传林  0531-51762186

省商务厅:孙成凤  0531-51763165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楚晓光  0531-86167652

程晋鲁  0531-86167551

陈宝贵  0531-86167560(应收账款)

附件1.山东省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2.山东省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汇总表.docx

附件3.山东省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4.山东省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汇总表.docx

附件5.山东省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6.山东省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7.山东省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总表.docx

附件8.山东省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9.支持行业领域.docx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2年11月14日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