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下的三大票据保理模式

在票据纠纷中,有些人将票据保理与票据贴现相混淆。

票据保理业务是以票据转让作为债权转让的方式,保理卖方(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将债务人开具的票据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得保理融资服务。

票据贴现指的是持票人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转让给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该银行按票面价值扣除贴现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并在汇票到期时,从承兑人处收回。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转让方式,与贷款是一种并行业务。持票人可以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到期后可以申请承兑。

无论是票据保理还是票据贴现,都是围绕着应收帐款与票据的转让为核心,它们的商业模式具有合法性,但是并非全部的票据保理都是合规的,其核心问题是债务人是否已经支付(包括使用票据支付)。
在供应链金融下有3种模式,分别是:只票据、先保理后票据、先票据后保理。

01 只票据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债权人签发/转让票据。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自债权人处受让票据应付款,即债权人将其持有的票据项下的应收款转让给保理商。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可以看出,对银行系保理商来说,仅票据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不能作为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的。

而对于保理企业,因我国金融监管限制票据的融资功能,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保理企业也不能够直接进行票据贴现,该类贴现行为不仅民事上存在无效情形,还会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更有可能构成刑事上的非法经营罪。因此,模式一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也无法成为供应链金融下票据保理的主要模式。

02 先保理后票据

即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自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后,由债务人向保理商签发/转让票据,用以清偿应收账款。

对于模式二,因保理商从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后,成为新的债权人,之后债务人以票据方式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票据作为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
但该模式在实务中存在两个难题:

(1)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债务人需配合向保理商出具票据,而不是等到付款日直接付款,该模式会加重债务人成本,而且因票据无因性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会加重,债务人没有意愿配合将商业债务变更为票据债务;

(2)若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将给付对价的义务延伸至保理商,保理商需要先将融资款支付给债权人,才能没有瑕疵的取得作为新债权人收取债务人票据的权利,从放款到取得票据的期间,如果债务人开具票据的意愿发生变化,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可能会受到保理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

因此,模式二虽然合法合规,但因债务人参与意愿及配合的问题,在商业上并不具有大规模推广的可行性,无法成为供应链金融下票据保理的主要模式。

03 先票据后保理

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债权人签发/转让票据。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自债权人处受让已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为控制风险,一般要求债权人将已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保理商。

对于模式三,由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已经就应收账款签发/转让了票据,不存在债务人向保理商签发票据的意愿问题,围绕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持有的票据,仅需要债权人配合保理商的融资行为即可,保理商完全可以通过暗保理进行操作,因此也具备供应链金融项下大规模推广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供应链金融下的票据保理模式与贴现不同,让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保理商拥有更多的保障,随着电子票据的推广,票据自身的风险也可以最大化得到规避,只要保理商尽到审查基础债权的义务,即可以锁定核心企业的还款义务,较原来的传统暗保理模式更加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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