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物流企业园区化。鼓励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园区平台和入驻企业亩均综合贡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年营业额首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对物流企业年实际购置营运货车、冷链运输车、新能源运输车的费用(以销售发票为依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实际购置费用的5%、7.5%、10%给予补助。
四、支持企业联动融合发展。对物流企业承担制造、商贸、快递类企业年度物流服务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对引进和培育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以企业前三年度营业额最高值为基数,当年营收增长率达到10%、20%、30%的,分别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海铁联运发展。对从事海铁联运集装箱运输且多式联运全程提单业务规模全年达到3000标箱及以上的运营平台,根据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分别按280元/标箱、220元/标箱、18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支持船务功能前移。对与金华堆场签订箱管协议并建立独立编码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年度空箱进场量达到2000标箱及以上、5000标箱及以上、10000标箱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集装箱拼箱业务。对在金华报关、进入金华海关监管场所(金义综保区除外)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箱量全年达到1000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每标箱50元的补助。其中,对在海关监管场所(金义综保区除外)开展集装箱拼箱业务全年达到1000标箱及以上、2000标箱及以上、5000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子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企业提还箱。对在金华堆场拆空还箱年还箱量达到500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分别按每标箱200元、14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在金华堆场年提箱量达到2000标箱及以上、5000标箱及以上、10000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按每标箱40元、60元、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十、支持货运代理业务发展。对直接与集装箱班轮公司签订海运订舱代理协议,全年订舱量达到3000标箱及以上、5000标箱及以上、10000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则
(一)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物流企业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和金融支持力度。
(二)本措施适用于金华市区,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担,在申报兑现过程中,对申报主体在信用浙江、信用金华等平台进行信用状况核查,主体为严重失信名单的,限制财政资金扶持资格。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除申报“支持海铁联运发展”外,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
(四)申报“鼓励物流企业购置车辆”的,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获得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2个年度内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中予以兑现。
(五)本措施适用于2023年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六)本措施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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