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示范法》正式通过,将有效刺激国内仓单融资

近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纽约举行的第五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仓单示范法》。该示范法尤其契合那些大宗商品种类丰富、仓储设施完备,却因法律框架不足而正在面临挑战的发展中国家。在中国,虽然大宗商品领域具有百万亿规模,但由于其涉及范围和业务场景的复杂性,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本次联合国通过的《仓单示范法》将会为我国的仓单相关法律建设提供正向参考。同时,该法规强化了银行对仓单作为融资担保工具的信心,有望激发新的融资活力。

《仓单示范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纳入了电子仓单的应用。示范法将允许使用集中登记、分布式账本、平台等技术手段来管理电子仓单。电子仓单的普及能显著减少欺诈事件的发生,相较于易复制、易重复质押、易造假的纸质仓单,电子仓单提供了更高的安全性与透明度,有助于防范如青岛金属欺诈案、佛山铝锭案、大宗商品贸易商与澳新银行欺诈案等高额欺诈行为的重演。

中国方重点参与了《仓单示范法》的审议工作,商务部条法司多次邀请中国仓协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推荐专家代表参会,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国际《仓单示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这些建议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及代表高度认可,将会对中国的仓单融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1. 专家代表认为《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与使用电子仓单具有相关性,草案的拟定将电子记录和纸质单证置于同一水平,这种做法是鼓励使用电子仓单(尤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2. 专家代表建议所载强制性信息清单中添加对货物及其质量的详细描述。这是对存储的货物要求特定化操作。

3. 货物混合存放可能对货物的所有权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该法增加了对货物放置的强制规定——要求明确存放范围。

4. 该法规定用登记机构集中登记的方式管理电子仓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将有利于发挥仓单流转、交易功能带来推动力。

《仓单示范法》草案审议的中国方专家代表已经在市场上有了实践经验。

1. 依据《全国性可流转仓单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标准的电子仓单赋予全国性可流转仓单编码,可以一码通查仓单信息。

2.对货物存放的仓库进行登记公示操作,为仓库建立档案,同时为仓储企业建设透明仓库提供技术支持。

3.支持对货物存放位置进行特定化存证操作,设立智能货权牌,保证货物特定放置。

4.为行业搭建了中立第三方仓单登记平台,可以采用线上登记公示的方式对外宣示仓单的权利归属,降低仓单持有人及权利人融资风险。

《仓单示范法》能够在中国仓单立法建设上提供指导和参考,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唯一仓单登记平台,以现有的市场实践结合法律法规补全存货仓单的基础设施,便利产业链、供应链开展基于存货与仓单的可信交易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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