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运视角出发,如何规避大宗货物贸易欺诈风险

01海运各环节均存在被利用进而构成欺诈的风险

跨境大宗货物贸易通常是通过买卖单证来实现货物所有权、控制权的移转,这些单证中海运提单是其中一份相对复杂且重要的单据。

由于跨境海运时间长、涉及主体多,且大宗货物货值较高,存在被贸易欺诈活动利用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和收货人需要关注整个海运环节的风险点。

(一)货物装运及提单签发环节的风险

在集装箱货物的交接环节,需要注意集装箱的箱体、铅封等状况。在非集装箱货物装货环节,海运承运人如有合理的途径,应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数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避免出现货物不对版、数量不足、严重损坏等情况。

在提单的签发环节,可能存在托运人基于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约定要求承运人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情形。

例如,信用证条款中通常只接受清洁提单,信用证“46A:Documents Required”中会列明,“Full set (Including 3 originals and 3 non-negotiable copies)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如提单存在批注则会构成单证不符,卖方(托运人)仅能在买方修改信用证或接受单证不符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这使卖方较为被动。

此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通常存在对最迟装运时间的要求,如信用证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实践中,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通常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提单记载的实际装船时间晚于最迟装运时间,则信用证项下就会存在单证不符。如果货物价格出现下跌,买方可能不愿配合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接受单证不符。

为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基于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的情形。

(二)货物运输及提单流转环节的风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或承租人可能会临时提出变更卸货港、变更收货人、签发转换提单的要求。该要求背后的原因不同,承运人需要查明具体原因并谨慎行事。

例如,签发转换提单可能是基于承租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如不希望下游客户知晓货物的实际供应商),也可能是承租人为逃避高额关税或特定的贸易制裁措施。

前者签发转换提单的风险会小于为规避关税和制裁目的而签发转换提单的风险,后者则会导致承运人被罚款、货物被罚没,同时对收货人亦可能构成欺诈。

又如,托运人就同一货物对不同国家的买家分别定价,而承租人基于在贸易合同下赚取差价的想法要求船东更改目的港,船东能否同意承租人的改港要求?对于此等要求,笔者建议船东谨慎处理。

(三)卸货和放货环节的风险

在卸货环节,有些承租人会要求船东基于保函进行卸货。例如,有的租约条款中会约定仅凭租家签署的保函来卸货,这在航次租船和期租合同中是较为常见的一个条款。

从字面上看,“discharge”(卸货)和“release/deliver”(放货)存在差异,但在一些港口或码头,一旦卸货后船东无法再对货物实现控制。例如,在一些越南港口,货物通常被要求卸载在驳船上,一旦卸载就等同于放货。中国一些货主码头亦是如此。即便是在放货流程较为规范的公共码头,也存在当地代理与货方串通放货的情况。

在放货环节,还存在用假提单提货的欺诈事件。例如,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韩进海运株式会社、T油轮私人有限公司、M.T.M船务管理私人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上诉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SP/DUM/BEL-01、02号提单为假提单。

近年来,随着港口提货流程的完善,在中国境内使用假提单提货的案件已经比较少见,但在非洲港口仍有使用假提单骗取货物的案件。例如,“凯尔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提及的贸易诈骗就是相关主体试图以假提单骗取货物。

02规避海运环节欺诈风险的常见措施

为规避海运环节的欺诈风险,除了加强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外,还需承运人和收货人从各自角度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承运人需谨慎接受各类保函

从装货、运输到卸货,整个海运环节均涉及提单。除了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转换提单,无单放货、变更卸港、变更收货人等也都有相应的保函。保函有解决,将压力传导至承租人;如果货物表面状况存在轻微瑕疵,可要求承租人出具清洁提单保函,船长签发清洁提单离港,并在离港后及时向各方出具protest letter等。

此外,随着区块链技术及数字提单平台的发展,未来承运人可借助此类平台降低相关风险,如避免使用纸质提单带来的虚假提单风险。当然,新事物也可能会有新的风险点,如自身遭遇黑客入侵被冒用名义处理数字提单的风险,数字提单平台本身被入侵的风险等。

在标准操作流程中,需要嵌入体现海运企业特点的合规体系。如提单专用纸、提单复印件的保管措施,如若泄露可能会被贸易欺诈分子用来制作虚假提单。

此外,考虑到多数船舶在全球范围内航行,还需要符合境外法律体系的要求,尤其要考量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欧盟、英国等制裁措施。

如与相关主体合谋规避制裁措施,可能会遭遇严重的法律后果。当然,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完善,还需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成本、业务领域、航线特点等进行针对性的设计。

(二)收货人需密切关注货物动态及提单的真实性

鉴于海运的各个环节均可能被恶意利用来实施欺诈行为,因此,收货人对货物及提单流转的整个流程均应予以关注。在装货环节,安排专人监装,确保装进集装箱或装上船的货物是贸易合同下买方实际购买的货物。

对于贵重货物可以考虑派专人押运,避免出现托克公司所遭遇的货不对版的情况。在提单流转环节,如收货人对提单的真实性有任何疑虑,应及早其积极的作用,如国际贸易环节发生变化(收货人拒收、货物转卖等),承租人有调整运输环节特定安排的合理需求。

但在不少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而这时候的保函则无法保护船东。在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承租人和船东会被认定为共谋,而船东通常无法向承租人进行追偿。船东还可能会丧失保赔协会的风险保障、海事赔偿责任等权利,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每批次运输情况均存在细节差异,需要船东作出具体的判断,并综合考虑商务合作关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常见的清洁提单保函为例,需要考虑货物的具体情况,如钢铁类货物,其在装船时会存在一些锈蚀,如因细微锈蚀一概拒绝签发清洁提单会显得过于苛刻,或将导致贸易无法进行。

因此,在承运人善意认为货物表面锈蚀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签发的清洁提单,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在不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如后续遭到收货人的索赔,船东可基于提单向出具保函的承租人追偿。

(三)承运人需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及合规体系

在大部分的货物运输环节,海运行业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做法,因此海运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例如,在南美装粮时,船长通常会在提单中对货物表面状况进行批注,而托运人可能会采取措施限制船舶离港。此时可以考虑如下处理:如货物表面状况显示货物明显变质,应通知保赔协会指定检验人登轮取证,同时要求承租人与托运人协商与承运人等相关方取得直接沟通。

收货人可与船东以及租约链上各方取得联系,并与签发提单的代理、船长进行沟通确认,对照各方手中的提单复印件是否一致。同时,通过船舶的航行轨迹进行验证。

如确认为假提单,在信用证方式下应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如通过电汇付款,则应变更相关款项的支付安排,必要时采取面对面方式或通过第三方账户完成交易。在损失已发生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法院禁令或报警尽力挽回损失。

03结语

就此次托克公司遭遇的贸易欺诈事件而言,如承运人按照正常的集装箱接收、运输、交付流程处理,在铅封完好、实现原装原卸的情况下,托克公司较难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承运人无法核实已铅封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状况,为此会在提单上进行说明(如列明不知条款),通常可以起到保护承运人的作用。

托克公司本次遭遇的巨额贸易欺诈不会是该领域的最后一次欺诈事件,而海运承运人标准操作流程、合规体系以及收货人的应对方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主要针对海运环节可能涉及的贸易欺诈问题进行分析,而贸易欺诈也可能发生在海运区段以外的环节。如从整体上制定防范策略,需考虑海运区段以外的欺诈风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或承租人可能会临时提出变更卸货港、变更收货人、签发转换提单的要求。该要求背后的原因不同,承运人需要查明具体原因并谨慎行事。

在承运人善意认为货物表面锈蚀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签发的清洁提单,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在不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如后续遭到收货人的索赔,船东可基于提单向出具保函的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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