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和道路交通网络的普及,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飞速发展,货物运输成为道路交通参与的重要方式。但由于货运车辆多为中大型车辆,车辆视线盲区多且制动距离长,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货运企业往往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应对不足,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较高。结合涉货运企业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纠纷审理实践,笔者总结以下三类风险点:
一是交通违法违规情形较多。因货运司机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出车前未认真检查车辆制动、灯光、运输荷载等性能,行车时出现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行驶,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而逃逸等情况,货运司机常常作为交通事故全责方、主责方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货运企业主管人员对涉案重大事故责任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也可能因此构成犯罪。此外,因货运司机出现醉酒驾驶、持有驾驶员驾驶资格与驾驶车辆不符、将非运营车辆用于货物运输等情况,往往导致理赔阶段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商业第三者险,或者在单独理赔交强险后向货运企业代位追偿交强险的情况。
二是车辆权属关系复杂。因个人单独开展货运经营手续较为繁琐,出现购买人在购买货运车辆后,与货运企业约定将货运车辆登记在企业名下、挂靠在企业经营等情况,或者是货运企业间互相租赁、出借车辆,导致车辆登记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情况。新业态用工模式下,货运司机用工灵活,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其与货运企业可能存在雇佣方式、劳务方式、劳务派遣方式、承揽方式等众多关系,影响案件事实查明。
三是保险兜底功能发挥不足。有的货运企业认为仅需要为车辆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商业险,有的因疏忽未按期续保导致保险逾期脱保,或者是购买了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交通安全统筹保险。同时,货运企业落实司机保障福利方面,部分货运企业无法为司机配置足额、合理的个人工伤保险或补充意外险,货运司机就业风险较大。货运企业保险配置不足,遭受交通事故时自身防范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应对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后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受害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驾驶员安全履职能力。建议有关部门结合驾驶证审验、满分学习等工作,组织货运驾驶员开展安全知识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身体素质检查,实现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定期开展货运车辆安全性能检查,提升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参与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对于多次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坚决予以处罚或者限制其再次从事道路交通运输。
二是强化货运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建议有关部门重点就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保险配置等风险点,通过司法建议、案例观摩、送法进企等形式,加强风险分析,引导货运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防范防控能力。货运企业要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好人员上岗关、车辆技术关、运输装载关、保险配置关,配合道路运输部门落实车辆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于行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纠正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三是强化行业内部监管。建议有关部门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职责,加强货运企业重点监管,结合重大节日节点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地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常规督查,部门间建立风险通报机制,将交通违法情况、未履行挂靠单位责任纳入行业管理绩效范围,对发现违法违规运输经营的,依法严肃追责。同时建立行业履职白名单,对于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货运企业,在属地和部门监管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鼓励货运订单资源向表现良好的货运企业聚集,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遵守道交规则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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