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相比于传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时间、报酬方面都更加灵活,同时用工单位也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经营成本降低。
1、灵活用工存在的问题
但灵活用工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双方都受制于税收的影响。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务报酬用人单位要按照20%预扣预缴个税,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无疑是高的。
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务报酬用人单位要按照20%预扣预缴个税,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无疑是高的。
于是,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台,一方面可以代劳动者申报个税,一方面又能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代开或直接开具专票,对双方都更有利。
同时,灵活用工平台通常与多地政府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能对劳动者视为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税负非常低,通常月收入10万元以下,个税税负只有1.5%左右。
2、灵活用工平台是什么?
弹性雇佣平台是一家在线的劳务外包企业,具有中介性质,开具6%的专票或者普通票。通过签署三方协议,把劳务关系转化为协作关系,对个税实行集中代理(按行业性质和劳务项目,核定0.6%-1.5%税率,并出具完税单)。
为企业提供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纳税人不开发票,就要承担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使用该平台开具发票,采用核定征收政策,减少了买卖双方的税收成本。
举例:通过弹性雇佣,滴滴公司不需要为司机缴纳车辆税,省去了很多开支(例如招聘、社保等),也避免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
而对于司机,政府会将某个滴滴平台上的司机的收入视为一种生产和经营收入,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合同,如果某个司机的个税是按照0.6%缴纳,那么某位司机月入2万,只需缴纳120元的个税。
3、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风险
通过对灵活就业平台的案例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发现,灵活就业平台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的商业方式/商业现象有如下几种。
用人单位发布了大量的招聘职位,但大部分都是“招募已满”,只有极少数的招聘职位是可以提交的,但招聘公司并没有回复。
这一现象的背后,其实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作弊,事实上,求职者都是用人单位自身或者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用工项目并没有完成。灵活就业平台被用人单位提供的虚假资料所蒙骗,将工资转回用人单位所控制的银行私人账户,从而造成了虚开发票的现象。
平台雇员和用人单位勾结,骗取发票。灵活用工平台通常会在财政补贴的税收洼地建立总部,并在地方上建立分公司或办公室,通过与当地的业务进行对接,然后由总部统一开出发票。
这种模式下总部对地方的审核不到位,容易导致地方员工为获取私利、绩效而与地方用工企业串通,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欺骗总部开具发票。
预缴工资的私人账户收款导致“资金回流”在一些特殊的劳动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在完成被指派的工作之后,就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要求其立即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则采用打印出的个人银行卡支付。
这就出现了用人单位对个人,对平台重复支付的现象。为保证财务安全,平台仅能在收到款项后,将款项直接转入用人单位指定的个人账户。
在工作结束后伪造材料,补开发票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已经给个体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但是因为缺少增值税发票,于是又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进行“无票据交易合规”的服务。
有几个灵活用工平台愿意帮用人单位伪造用工痕迹,以此来获取服务费用,主要有张贴虚假用工信息,提供虚假账户应聘用工,接受用工单位的付款,然后将其转到私人账户,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资金循环。
网络货运平台
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1、行业特点
(1)互联网货运平台在本质上是一种“承运人”,它与真实的承运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轻资产”经营,使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相对独立、效率较高,加速产业内部的劳动分工与合作;
(3)适应能力强,适应能力强,有利于迅速扩大经营规模,扩大经营范围;
(4)强大的资源整合——整合货源,整合零散运力,整合后服务市场,整合专线,整合站场,整合网络;
(5)科技研发与创新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互联网基因,拥有一支专业的研发团队,不断增加的科技研发投入,属于技术密集型和管理密集型的公司;
(6)平台化的组织与开发——与社会运力、货主建立牢固的合作平台;使该产业的市场集中程度、组织程度明显提高;促进了企业的平台发展,形成了一个生态系统
虽说网络货运平台被部分人看作“开票平台”,但那是新业态发展之初的不成熟所导致的,走过探索的阶段,网络货运已经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所有的虚假违规的行为,都将触及涉税刑事风险。
2、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
事后补单,运输无轨迹,信息造假
信息流中最核心要素是业务真实。一笔运单一张发票,每张税务发票背后可以真实的反映订单实时信息,托运企业可以随时通过发票查询到订单信息,实际操作中,部分平台在线下完成运单,却事后再将数据导入到平台,或以“记账式数据”来冒充真实运单数据,甚至对磅单等信息进行修改、虚构、事后补录,从而实现多开票的目的。税务部门查处将“一查一个准”。
司机运费非银行托管,存在过账刷票嫌疑
在近几年,一些平台在代收货款、资金结算的过程中,完全脱离了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在运单结束后,将运费线下集中付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转给实际承运人,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刷票嫌疑。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资金无法达到“四流合一”,也会面临被税务部门和当地交通部门的严格审核。
乱用油卡抵进项
票据流是四流合一中最难也是最关键的合规要素。在货运行业现金结算很普遍,油卡抵运费、油卡异地抵扣、买卖发票,虚假抵扣等不合规现象也一直存在,票据杂乱导致税务不规范。
从上面看,近年来灵活用工平台可以说成劳务中介方。然而,平台的能力和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监管劳务的真实性。一旦业务量激增,平台可能无法及时审核合同和服务内容,从而存在被企业欺骗虚开发票的风险。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与此不同的是,网络货运平台一开始作为开票平台而得到认可,但随着政府和行业政策的出台,许多企业已经转向服务型企业模式。
这种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包括系统使用,服务等,而非仅仅是开票平台。因此,虽然双方在税务方面都存在缺点,但由于其本质不同,灵活用工平台面临的风险更大。
近年来,政府对于网络货运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总的来说,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在近年来的发展中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然而,网络货运新业态下税务难点与痛点有哪些?网络货运新业态涉税风险审查需要注意什么?网络货运涉税奖励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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