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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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子公司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 ”)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 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16 号《起诉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案件公诉机关: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柳德刚(原广州益海总经理,因被安徽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现阶段无法继续履行职务,广州益海聘任了新的总经理以待司法机关最终的生
效判决);
3.被告单位: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帮助犯)。
(二)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书》认为: 2008 年到 2014 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 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 ”)和云南惠嘉进出口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 ”)签订《中转协议书》, 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 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 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 “先款后货 ”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 ”。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 年 3 月到 2014 年 12 月底, 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同时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 32.3 亿元,间接损失 20.15 亿元,其中因广州 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 亿元, 间接损失 11.67亿元。
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的帮助犯。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张利华于 2009 年至 2013 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 广州益海聘请的辩护律师和咨询的专家一致认为, 广州益海不构成单
位犯罪。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广州益海已经委托辩护律师全面查阅、 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向办案单位出具了正式律师意见, 并征询了国内权威刑 法专家意见,辩护律师和专家均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辩护律师的
主要意见如下:
(一)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
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并未按合同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履行,而是变更为“先货后款”,安徽华文对交易模式的变更事先早已明知并与云南惠嘉达成了合意。
在货权转让及核对库存过程中,安徽华文人 员与云南惠嘉人员相互紧密配合,伪造货权转让单据及库存单据、传递伪造的 货权转让单据及库存单据;安徽华文人员对于棕榈油货物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被云南惠嘉占有、支配始终明知,根本未陷入任何错误认识。
(二)广州益海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
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公证邮寄载有真实库存数量的《库存确认
单》,履行了其作为中转方的审慎义务与告知义务。
(三)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之间的棕榈油买卖价格均是正常的市场价格。
广州益海完全遵照了正常的贸易惯例及合同约定,广州益海没有从中获取
任何不当利益。
(四)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
广州益海对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广州益海 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棕榈油融资贸易货款的故意,客观上 也没有实施帮助云南惠嘉欺骗安徽华文业务人员的行为, 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犯罪。
三、广州益海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也不认同《起
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广州益海在三方合作中的所有交易行为均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及合同约定, 从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交易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 格, 也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更未参与对安徽华文的诈骗行为。因此广州益 海不应对起诉书所述的损失承担责任,广州益海将积极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三方合同中对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手续及风险承担作出了明确
的约定。
2008 年开始,云南惠嘉同安徽华文开展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安徽华文作 为代理方、云南惠嘉作为委托方,双方签订《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进口协议》,安徽华文同云南惠嘉指定的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按约 定云南惠嘉应于进口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向安徽华文支付货款总值 5%或 10%的定 金,安徽华文负责对外承兑或付汇,云南惠嘉应在安徽华文对外承兑或付汇前 支付货款余额。
棕榈油到港后分别中转在云南惠嘉指定的广州益海仓库或第三 方东莞飞亚达等仓库。其后,云南惠嘉、广州益海、安徽华文三方签订《中转 协议书》,按照三方协议约定, 广州益海可凭安徽华文提货委托书或货权转让 通知书传真件发货,传真件发货风险由安徽华文承担,传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提货委托书原件或货权转让通知书原件邮寄给广州益海。
(二)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在改变货权释放方式以及伪造货权转让手续等
方面,均是由两方共同配合实现的, 广州益海毫不知情。
为促使安徽华文同意将释放货权的方式由“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 款”,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多次行贿安徽华文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民、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此外,在2008年至 2014年三方合作期间内,
云南惠嘉通过向安徽华文时任棕榈油业务经理韩琦行贿,在韩琦的帮助下以伪 造货权转让通知书、伪造安徽华文韩琦签字和印章的形式,将中转于广州益海 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 2014 年 7 月份以后,因云南惠嘉无力支付保证金及货款,安徽华文暂停其业务。
(三)广州益海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审查手续,安徽华文从未提
出过异议。
广州益海的工作人员在历次货权转让时,均履行了作为中转方的审慎核查 义务,主动联系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韩琦并获得韩琦的确认。同时,广州益海 还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安徽华文始终未就货权转让事宜与库存情 况向广州益海提出过异议,并与云南惠嘉多次共同伪造虚假的库存确认单来应 对审计机构的审计。 2014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长达七年多期间,安徽华文从
未向广州益海主张提货,双方未发生任何民事仲裁或者诉讼。
公司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 是改革开放后最早 投资中国的爱国华侨企业集团之一,几十年来,在国内投资了众多的粮油食品 加工、研发等项目。公司也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先后四次获得国家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公司长久以来一直重视合规运营,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
针对检察机关对柳德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公司也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及法律做出公正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不认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在诉讼审 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目前本公司及公 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起诉书;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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