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某国企上市公司审计现场。
审计经理:刘经理,您是供应链部门负责人,请问咱们公司的贸易模式自营还是代理啊?
刘经理:我们是自营模式,绝对自营,都这么多年了,一直都是自营。
审计经理:可是哦,我看公司和供应商、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武汉某码头,这个码头货位是咱们公司租的吗?
刘经理:不是,因为我们不是一手贸易商,所以码头货位不是我们租的。
审计经理:啊?那交货的磅单,公司有留存吗?
刘经理:原始磅单我们没有,我们有码头盖章给我们的磅单统计明细表,是我们费了好大劲才让对方盖章给我们的,对方也是国企,很不好沟通的!
审计经理:我知道了,刘经理,合同还约定,供应商交货方式是自提,我们向客户交货方式也是客户自提,而且交货前的码头费用,存货灭失风险都是客户承担,我们实际参与货物的交付流程了吗?
刘经理:我们参与了!我们是以合同、货权通知的形式参与的,而且客户的钱我们也收了,供应商的钱我们也付了,都是真实的业务,财务张经理都确认过的。
审计经理:连合同价格也是锁定的,等于公司不承担存货风险,赚取固定利润,这个应该不是自营模式,是代理模式,应该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刘经理:(紧张)不是哦,不是哦,你听我说,我们是自营,财务张经理说过,我们是总额法确认,不是净额法,我们有做的不好的地方,我们再改,但是我们确实是总额法,我们确实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够好,不够完善,才让你们觉得是净额法,我们现在都在反思,我们都会改。
审计经理:啊,刘经理,这个不是你们的问题,张经理可能他也不了解具体情况,公司是代理模式就按照净额法确认就行了,只要确认贸易业务是真实的。
刘经理:(激动)是我们做的不好,我们真的在反思,这几年查贸易查的很严,国资委、证监会、财政局、审计局都在查,财务张经理也跟我们提了很多要求,最后都是我们供应链业务人员的工作问题,领导也很生气,让我们加班加点补材料、改合同,我自己也很困惑,做了十几年大宗商品贸易,一直都是让公司以最少的成本,承担最少的风险,赚到利润,现在反而被领导骂得狗血喷头,到底是贸易的哪个环节有问题?或者是贸易本身就有问题?就不该做贸易?我要不改行算了!?
审计经理:呃,刘经理,你冷静一点,这不是你的错。
看到这里,大家想必也会问这个问题:
贸易业务有罪吗?为什么外部监管要如此针对贸易业务呢?
这还得从贸易的起源和历史说起。
一、憋屈登场
2000多年前,中国还是战国时期,西陲秦国大良造商鞅写了一本《商君书》,曰: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贸、易:原意指交换,这里指颠倒)
商鞅作为诸子百家中法家思想代表人物,他的基本思想之一就是重农抑商,他主张打击“以次换好”的商业行为,以维护农业、军事结合的国家战略。
但是,令人感到吊诡的是,“名贸实易”结合成贸易,“贸易”一词首次载入中国历史文献,竟然是以贬义词的形式,而且是被打击的对象,可算是相当憋屈了。
二、经久不衰
以物易物,货币易物,是人类自古以来经久不衰的经济行为。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一)国外贸易
大家都知道犹太人以善于经商闻名,但其实欧洲土著人也有经商的传统,如意大利人,威尼斯城邦一直是商贾云集之地,复式记账法就诞生在佛罗伦萨的托斯卡纳小镇。
公元11世纪,东方的香料、丝绸传入欧洲,被欧洲贵族和富人追捧,香料贸易成为一本万利的生意,利润高达20倍,地处欧亚边界线的君士坦丁堡崛起,阿拉伯人垄断了香料贸易,欧洲城邦主联合教皇鼓动教士和骑士团,以上帝之名,发誓要抢回香料和财富,顺便帮助上帝增加信徒,由此引发了数次十字军东征,前后历经数百年。
北美独立战争也是由茶叶贸易引发,当时的宗主国英国授权东印度公司垄断了北美茶叶贸易,并且宣布要加税,引发北美殖民地的本土茶商不满,茶商亚当斯带头抗税,倾倒茶叶入海,英国宣布逮捕亚当斯,继而在莱克星顿镇暴发独立战争,可以说,美国是因茶叶贸易抗税而独立。
又则,欧洲、非洲历史上先后发生的白奴贸易、黑奴贸易等,虽不人道,但是贸易发展也可见一斑。
纵观世界史,贸易随着人类文明扩张而将网络布满全球,绵延不衰。
(二)国内贸易
在中国,商业贸易的发轫可追溯至周朝时期,殷商遗民失去政治权力和土地资源,又缺少农业技能,只得以奔走贩卖为生,所以被称为“商人”,这个称呼一直保持至今。
春秋时代,齐国凭借相国管仲超越同时代人的商业头脑,发展渔业、盐业、冶炼等工商业,使得齐国内部社会安定、国富民强,积累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军事实力,最终称霸中原。
两汉时期的陆上丝绸之路烟尘滚滚,源源不断的丝绸、香料、瓷器等东方特产,穿过西域的沙漠,翻过天山,走出阿拉善山口,被阿拉伯的驼队送到欧洲贵族和富人的客厅里。
盛唐开元年间,国力到达鼎峰,欧亚各国的各色民族,操着怪言怪语,在神都洛阳贩卖海内外的稀奇商品,中原和海外的贸易关系之紧密,以及各民族的经济往来之频繁,远超以往。
宋元时代,由于北方战乱,蒙古人崛起,阻断了陆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从泉州、广州为起点,迎来海上贸易发展的一个高潮。
即使到了明清时代,除了朝贡贸易,海上贸易被严格禁止,但是民间的贸易活动一直没有中断,只是脱离了正常的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外贸易更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国家商务部数据显示:
2018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占全球份额为11.8%。
2021年,货物贸易总额达到6.05万亿美元。
所以,贸易业务是人类经济史的重要内容,事关全人类福祉,何罪之有?
贸易业务之所以经久不衰,自然有其内在驱动因素,即商业逻辑。
三、商业逻辑
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此话道出了贸易业务的商业内涵,贸易的本质是取利,利用地区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价格差,赚取利润,这是贸易业务的基本商业伦理。
随着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品内容不断扩展,进行贸易业务的人员、地域越来越集中,于是出现了以贸易业务为生的人,即为贸易商;出现了贸易商集中交易的地域,即为集市,后来又演化为城市。
此时的贸易业务还属于利用市场价格差谋利的传统贸易范畴。
直到资本进入贸易领域以及现代会计准则修订,传统贸易随之发生变形。
四、变形贸易
(一)融资性贸易
不知从何时开始,市场上出现大贸易商利用银行授信的额度和便利,产生资金优势,不再单纯满足于商品的价格差,而是利用交易双方的短期资金缺口,提供资金赚取利息,也即是以贸易之名,行资金借贷之实,大名鼎鼎的融资性贸易出场了。
融资性贸易的具体操作,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完全不参与实物流转,买卖仓单或提单等货权转移证明,实质上系货权转移证明做质押,提供资金借贷,收取利息,体现为贸易利润;
②参与实物流转,贸易商一般会根据客户指定的采购内容,向供应商采购商品,销售给客户,实质上仍然是资金托盘,贸易商不承担与商品转移相关的风险,仅收取固定的利润,商品价格波动并不会影响贸易商的利润。
融资性贸易披着贸易的外衣,实际从事资金借贷,变相承担了类似银行的功能,但不受直接金融监管,成为没有监管的金融逐利行为,千万不要低估了人类的贪婪和疯狂,人类历史无数惨痛经验告诉我们,这种行为的唯一下场就是疯狂之后的急速毁灭。
所以,融资性贸易制造的是虚假繁荣,其最终会无限放大金融属性,一旦出现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二)代理贸易
贸易商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为交易双方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按照交易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自古合理合法,中国古代叫“牙行”,欧洲古代叫“行会”,所以,代理式贸易合理合法,本无任何问题。
但是,部分贸易商在从事代理贸易时,和上下游签订的合同都是正常的购销合同,合同形式并无异常,这里产生了会计核算中收入确认的问题:
贸易商是按照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全额确认收入,还是按照代理费确认收入?
2017年以前,这个问题一直困扰会计界,不同的公司作出的会计处理也不同。
终于,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趋同。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至此,实质是代理模式的贸易合同,包括融资性贸易在内,只能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五、现状及反思
但是,有些公司为了完成营业收入的指标,一定要业务人员把代理模式变成自营模式,把融资性贸易变成自营贸易,以求形式上满足总额法,甚至为了虚构营业收入,利用购销合同、提单、发票,“走单”,“空转”,利用上下游的关联方公司循环交易等,把传统贸易扭曲变形,出现所谓的供应链金融、专网通信业务等五花八门的贸易形式。
总之,这些公司既不想承担真正贸易的风险,又想要利润表上的巨额贸易收入!甚至处心积虑把自己伪装成贸易链条里的一环!
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业务人员四面受敌,委屈巴巴,觉得自己让公司投入最少的成本,承担最少的风险,做成业务赚到钱,反而做错了,需要反思,但是该反思的人是业务刘经理吗?
随便翻翻A股的年报、地方融资平台的审计报告,可见国内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地产+大宗商品贸易”或“其他主业+大宗商品贸易”,可以合理推断,在限制房地产融资监管政策出台之前,房地产行业的银行授信和便利为融资性贸易提供了大量资金,国有企业的身份本身就容易获得银行融资,所以,融资性贸易利用了这些“闲置”资金,赚取了利息收入,同时又“滚”大了营业收入,简直是一举三得啊!
美哉我大贸易收入!
随着巨额营业收入的逐年递增,国有企业的业绩数额越来越高,进入本市本省的前三强,最后毫不例外进入世界500强,何其风光!
但是仔细研读其年报,字里行间全是大宗商品供应链、地产和金融,请问:
公司有高科技人才吗?
有核心技术吗?
有核心竞争力吗?
答案自然是没有。
马斯克的火箭已经能回收了,国内一众国企还在倒腾煤炭!
倒腾煤炭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是可以收着点?
早在2013年,国资委就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开展风险钢贸业务摸底调查的通知》,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
但是变形贸易见效快,形式越来越复杂,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2023年10月12日,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提出中央企业开展贸易业务中的“十不准”要求,进一步划定虚假贸易禁区,规范贸易业务管理。
文中措辞之严厉,要求之细致,史上并不多见,足以说明监管机构对虚假贸易的深恶痛绝。
所以,真正应该反思的是那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强监管的趋势下,应放弃幻想,从实际出发,尽快去金融化,依托地方经济的特点,深耕主业,借助实体经济、制造业的技术创新,真正打通产业链的前后端,成为专业化运作的产、供、销一体化公司。
六、审计应对
针对融资性贸易等变形贸易,审计应对的关注点是商业合理性,核心内容是核实钱、物、交易主体。
首先,要判断商业合理性。
结合贸易合同,分析各交易主体风险承担情况,业务是否和公司主业相关,毛利率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一般而言,融资性贸易等变形贸易往往毛利率低,不承担存货风险,没有定价权,且和公司主业无关,通常也不实际参与实物流转。
其次,核实钱。
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和银行借款匹配,是否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收付款是否真实正常。
一般而言,从事融资性贸易等变形贸易的公司往往存在银行借款等资金渠道。
然后,核实物。
核实货物流转是否真实,核实物流运输的细节,实物交付的细节,是否由公司真实参与,原始单据是否真实,是否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实务控制权的转移是否表明公司承担了存货风险。
一般而言,从事融资性贸易等变形贸易的公司,往往不会参与实物流转,管不好实物,不承担运输,只靠着合同、发票、提单等形式资料“做业务”。
最后,核实交易主体。
关注上下游的交易主体是否有经营资质和能力,是否有关联关系,查询公开信息,关注是否存在异常的工商信息,比如注册地址接近,同一个电话等。
一般而言,从事融资性贸易等变形贸易的公司,很可能寻找关联方公司配合,甚至和别的上市公司串通,互相“滚大”收入,应仔细甄别。
具体可参考:国资委财务监管局2017年下发给各会计师事务所的《针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审计建议》和《针对“空转”“走单”等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的审计建议》,以及《北交所审核:2023年北交所就贸易业务的问询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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