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虚开发票第一大案解密:补单功能的司法认定

司法对补单功能模块的性质认定

作者:安理税务师事务所Annly(转载注明出处)

事件描述:2019 年5 月底,被告人沈某某让技术部主管王某某在前期开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录运单功能。之后沈某公司通过被告人徐某某、陆某某、吴某某、薛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等业务员以及发展或者通过业务员发展的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蒋某某、俞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代理商,对外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的业务信息或者伪造的货运信息录入沈某公司网络货运平台后,向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税合计5.3%以上的服务费,并与受票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资金走账,伪造成沈某公司提供承运服务的假象。

特征:

1、推销标的:对外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承运业务,伪造成沈某公司提供承运服务的假象。

2、动力解决:相关场景的运力解决并非是源于网络货运平台公司,而是受票企业自行委托的社会车辆。

结论:司法部门认定补单功能两种情形为虚开:

1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的业务信息补录,开票,收取服务费模式;

2伪造货运信息录入开票,收取服务费模式。Annly认为存在已完成运单重复补单,及赤裸裸的伪造车辆,伪造压根儿不存在运输信息补录。

待解决问题性质的认定:对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实际线下解决运力,后期补录问题没有涉及相关认定。Annly认为从网络货运性质来讲,该事实由平台企业解决运力,并完成车货匹配,不应该认定为虚开。

节选判决书:

在案大部分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资金回流表等证据证实,受票企业均是在缺少进项发票的情况下,通过将自己实际已经完成的运输业务的相关运单信息提供给沈某公司输入到平台,再从沈某公司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沈某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的并不是无车承运、网络货运业务,而是直接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开具发票之前或之后,为伪造某公司提供承运服务的假象,双方进行了资金的走账回流。注册在沈某平台的部分大货车驾驶员刘旭、余传彪、潘陈斌等人证言也证实驾驶员均没有听说过沈某公司,也未在沈某公司的平台注册过信息,没有从沈某公司平台接过业务。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在2019年5月底,根据沈某某的要求在原先已经开发好的系统上增加补录功能。通过沈某公司平台运单统计,沈某公司平台的运单均系补录。部分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业务员、代理商制造虚假运单行为、受票企业提供虚假运单信息、运输公司被人为制造运输业务等情况,录入沈某公司平台的部分运单信息存在虚假。

在本案中,所有的运单均系受票企业找社会车辆完成的运输业务,沈某公司并未为受票企业寻找承运人,也未承担和履行货物承运主体的义务,并未实际开展网络货运业务。沈某某辩护人提出沈某公司通过转委托实际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货运服务,与事实不符。综上,沈某公司与受票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关系,沈某公司并没有按照国家关于网络货运的规定开展业务,没有实际承担和履行网络货运 承运人责任为受票企业运输货物,业务员、代理商开展的业务均系直接推销发票并为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各被告人以经营网络货运之名,行对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且经营时间长,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受票企业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严重损失,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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