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推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试点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个转企”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10号),我省自2023年3月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个转企”试点,通过近几个月扎实有效的工作,“个转企”试点在突出高质量发展、激发创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了很好地探索和尝试,创造了富有河北特色的“个转企”试点经验。依照各市申请,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个转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申请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鼓励、引导、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政策扶持、权益保护等方面,探索更加便捷的路径和提供更有力的支撑,解决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创新富有河北特色的试点经验,优化全省经营主体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举措

(一)建立转企培育库。各地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区域特色产品提升,以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抓手,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本地个体工商户数量、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状况等情况,筛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分类分型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加强入库个体工商户重点指导、跟踪服务、动态调整,建立完善常态化“个转企”工作机制。在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者不变的前提下,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法人。

(二)构建统一规范流程。巩固“证照联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成果,深化极简办、智能办、马上办、满意办新“四办”活动,精简申报材料,压减审批时限,实现“个转企”登记“一套材料、一日办结”。申请人按照《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附件1、2)办理“个转企”业务,并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结合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赋予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为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各地要加强县乡协作,在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登记专窗,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个转企”登记业务;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个转企”咨询窗口,热情主动为申请人提供政策引导、代办帮办服务。各地要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等制度,实现“个转企”登记“最多跑一次”办理。

(三)优化登记审批服务。简化“个转企”登记程序,申请人可选择“直接变更登记”或“先注销、再新设”任一方式办理登记。“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档案与转企后的企业档案合并为一户档案,实现接续管理,由县级登记机关统一保存归档。符合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的,可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已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等相关内容,与转型后企业的相关信息合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对原有债权债务承诺妥善处理、并顺延接续的,可选择“直接变更登记”方式办理“个转企”登记。

(四)强化转企跟踪保障。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附件3),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鼓励各地为转型企业开展法律、政策、信息、用工、技术、管理、融资等指导,探索提供免费代理记账、税务申报等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五)加强后续分析管理。对转型后企业的存续状态、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进行跟踪监测,了解转企后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评估“个转企”对经营主体发展的推动作用。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转企”登记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职权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工作认识。开展“个转企”试点,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确定的创新性规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切实举措,是提升我省经营主体活力和竞争力,实现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现实需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照试点地区做法,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具体联系人,强化责任意识,强化服务保障,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登记操作流程,高标准推动试点工作。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内在动力,不得强制要求转型,不得摊派任务指标。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要强化对“个转企”试点政策解读,多方面、全方位广泛宣传,提高经营主体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引导申请人进行场景化套餐式办理。要充分运用新媒体双向互动优势,在深入解读政策、解答和处理解决问题和困难的同时,注意收集申请人对试点的感受及意见建议,提升深化试点工作的针对性。要注意加强舆情检测,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实践,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试点氛围。

(三)强化业务协同、确保试点实效。“个转企”试点涉及多个部门,各市牵头部门要围绕试点工作,把握重点事项、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和督导,强化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效能,探索“个转企”数据资源跨部门共享应用,推动试点工作,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登记注册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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