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发展
若干扶持措施(试行)
为培育智慧物流新业态,进一步降低物流企业成本,培育现代物流服务市场,促进开发区网络货运平台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
依法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纳税,并具有开展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资质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 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落户。对从事网络货运的平台企业,将业务迁至开发区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取得网络货运平台资质,连续3年内每年财政贡献不低于800万元的网络货运企业,第4年给予网络运营平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 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开展代扣代缴业务。对取得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即平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相关涉税事项,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实行扶持政策:
1.年度财政贡献在7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开发区可用财力的80%予以扶持;
2.年度财政贡献在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开发区可用财力的90%予以扶持;
3.年度财政贡献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形成开发区可用财力的95%予以扶持。
三、申报要求
(一) 申报条件
1.企业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纳税。
2.未受到行业监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证明材料。
3.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表。
2.公司具有网络货运平台的相关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4.相应的完税证明。
5.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一) 企业向发促局提出享受扶持的申请。
(二) 发促局会同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进行会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发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请享受扶持资金进行审核。
(三) 发促局根据会审意见将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在开发区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发促局按程序向财政局提请拨款材料,财政局提请财经委员会审议。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 资金申请材料包含纸质版与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一式叁份,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统一规格为A4纸,装订成册,不得活页装订,电子版材料拷贝至发促局。
(二)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可能构成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处理。
六、附则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主要支持企业用于转化为在开发区实体投资。对获得奖励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业,原则上三年内50%以上资金用于开发区投资(包含工业、物流园区、新增运力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在投资协议中进一步约定。企业投资转化情况以前两个会计年度为基准作为测算依据,未达到50%以上的,从第三个会计年度开始按形成税收收入降档享受相关政策。
2.单个企业年度所获的全部奖励资金不得超出企业所形成的年度地方贡献。
3.享受本扶持政策企业,原则上5年内不得外迁,不得改变在开发区纳税义务。
4.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5.本政策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财政贡献是指地方财政贡献,可用财力是指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不涉及上划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