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货运涉虚开刑事犯罪中,网路货运平台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关系,网路货运平台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关于网络货运的规定开展业务,没有实际承担和履行网络货运承运人责任为受票企业运输货物,业务员、代理商开展的业务均系直接推销发票并为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相关案件中,各被告人以经营网络货运之名,行对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且经营时间长,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受票企业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严重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在涉案虚开平台企业中,根据不同角色身份的作用,其犯罪地位作用不同,分别起到主犯、从犯、证人等角色。
1.0主犯的认定:网路货运平台企业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聘用的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负责管理重客事业部开展网络货运业务,起到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①参与公司如补录运单功能上线等主要事项的决策②相关具体业务上的协调、审批;③对外宣传主导,接待代理商、客户,负责公司的对外会议、培训学习等;
2.0从犯的认定:业务员、代理商:对外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的业务信息或者伪造的货运信息录入网络货运平台后,向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服务费,并与受票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资金走账,伪造平台公司提供承运服务的假象。
销售文员,岗位担任销售文员,职责主要负责统计重客事业部所有业务员的绩效报表、计算代理商的佣金等人员起次要作用。
3.0证人角色:例如技术部负责人,沈氏案件中在前期开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录运单功能,但是后期并没有参与具体涉案企业的犯罪行为中。
在很多平台型虚开案件中,角色并没有主、从之分,而是认定为共同犯罪,对于主从不作区分。例如销售业务人员等直接参与实施申领、开具及作废发票等行为;积极伪造运输合同的行为;或者涉案人员是在虚开发票犯罪中系交易的实际促成者;这些要根据涉案人员在平台型案件的作用具体分析,定性。
网络货运平台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新业态之一,在大力促进车货匹配,提高运输效率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部分不法之徒利用这一业态的“无车”进行业务的虚构,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的秩序